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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

2025-12-18
2025年12月18日 | 发布者:林振富 | 点击:145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首先需要明确,一审开庭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首次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这是法院审判程序的核心环节,也是当事人行使诉...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

首先需要明确,一审开庭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首次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这是法院审判程序的核心环节,也是当事人行使诉权、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集中体现。那么,原告未按时参加开庭,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以下结合亲办案例详细说明:

委托人吴XX为 90 后,来自某省某自治州,2022 年 11 月,经亲友介绍入职某地一家园林公司工作。因吴XX身形灵活,负责锯树等高空作业。2022 年 11 月 20 日 7 时 30 分左右,吴XX在工作中不慎从树上滑落,导致双脚摔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2023 年 12 月,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此次受伤属于工伤;2024 年 9 月,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 8 级。

后续与公司协商工伤赔偿时,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公司建议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为此,笔者接受吴XX委托,代理其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审中,双方争议的核心焦点为吴XX的月工资标准认定问题。笔者向仲裁员陈述:吴XX受伤前仅工作 11.5 天,尚未满一个月,实际领取工资 5345 元。考虑到该工作属于高风险岗位,对应高工资标准,且当地同行业工人月平均工作时间约为 26 天,并非按 30 天计薪,因此主张以 26 天为基数计算月工资,即月平均工资应为 12084.35 元,并以此作为工伤赔偿的计算基数。仲裁员采纳了该观点,最终认定吴XX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 12084.35 元。

2025 年 1 月,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相关仲裁庭作出裁决,裁定园林公司需向吴XX支付工伤赔偿款 419577.86 元。吴XX收到裁决结果后,对赔偿金额远超预期表示非常满意,对笔者的专业代理服务予以高度认可。

园林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因对赔偿金额持有异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公司规模较大,在全国设有多家分支机构,但未委托专业律师代理,而是由公司员工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以节约法律服务费。2025 年 9 月 22 日为案件开庭日期,庭审当日,该公司委托的员工未到庭参加诉讼,导致笔者在庭审中无对应诉讼相对方,庭审仅十分钟即结束。法官等待原告方无果后,依法作出裁定。

律师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撤诉意味着原告主动撤回起诉,此时原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园林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导致案件按撤诉处理后,仲裁裁决书中确定的 419577.86 元工伤赔偿款生效。园林公司意识到相应法律后果后,在一个月内主动向吴XX支付了全部赔偿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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