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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补偿年限该从何时起算?

作者:林振富律师时间:2016年09月0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18次举报

我的补偿年限该从何时起算?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呢?最高院的解释也做出了界定: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主打案例

好好品味

我在一家集团工作快9年了,但劳动合同一直在集团内部的三个子公司之间轮流签订,我们也不知道公司葫芦里卖的什么药,但考虑到实际工作地点、岗位什么的基本未变,故我们也未提出异议。最近单位称效益不好,要“关停并转”几个企业,提出和我们解除劳动合同。我们也感到企业这几年收入一直很低,想拿点补偿走人算了。可谈到补偿问题,单位只认最后三年的,称以前的是其他子公司的,所以不在补偿范围内。问题是以前我们可从没有拿到补偿金呀,这不是白白损失一块吗?请问我们该从何时起算补偿年限?


案例分析


经济补偿主要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来计算,所以这个“补偿年限”事关职工经济利益,必须界定清楚,否则被单位混淆,职工就会白白丧失合法权益。其实对于你的问题,法律法规还是很明确的,这里我介绍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更是进一步明确: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那什么才是“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呢?最高院的解释也做出了界定: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你当时没有取得过经济补偿,无论是属于重新安排、合并分立、还是轮流签订,我认为你的补偿年限应该从进入该集团签订的第一份合同起算,即有权获得9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否完全按照工作年限计算?

理解误区
赠送案例

【案情介绍】


  2005年2月,王某应聘进入某公司从事销售岗位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合同期满后,公司与王某又续签了五年的合同。但在2015年2月,当合同再次期满后,公司决定终止劳动合同,不再与王某续签。而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王某的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后双方就经济补偿金问题发生争议,那么,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多少经济补偿金?


  【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但是《劳动合同法》是在2008年1月1日才开始施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而在2008年1月1日前,《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用人单位有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律师评析】


  所以就本案而言,虽然王某的工作年限有10年,但王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是期限届满后终止的,对于王某在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的时间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2015年2月,因此,公司应向王某支付7.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为(7.5×5000)=35000元。


  东莞劳动工伤专业律师,本律师九年来一直在东莞致力于为劳动者代理各种劳动案件和工伤事故的委托,不论是在私人工地,还是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0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工伤赔偿